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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名称,多年来国际上习惯上用FPA,WPA和ALL RISKS
新闻来源:   点击数:723   更新时间:2011-10-24

条款吸取了1976年条款的文字简练、条理清楚、语言符合中国习惯的优点。没有采取翻译语言的冗长语句和正话反说(例如除非…….否则 …….)的语言。为符合中国和第三世界的要求,强调用正面的、明确的词名说明责任范围和权利义务。条款用较短的文字表达了和外国条款基本相同的内容。

采各国所长,尽量扩大保险责任,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,条款在世界上率先将地震列为保险责任。还有一些扩大责任的地方,将在下面谈到。

据了解,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近几年曾多次召集全国会议研究修改条款,尚未发现该条款有重大不妥之外。

中国和英国条款的比较

条款实施时,曾有人逐条和英国1963年条款做过详细比较,一时找不到原文。根据个人理解主要特点如下。

1、责任宽。除地震责任我们率先于其他国家列入责任范围外,我们总的责任范围比英国条款宽。只看英国条款字面,和中国条款基本相同。但是,英国1906年保险法规定,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,虫蚀鼠咬保险不负责。中国没有其他法规说保险对此种损失不负责,条款规定的“外来原因”应该包括外来的,即非货物本身固有的虫蚀鼠咬。

2、我们正面阐述责任范围,而英国老条款的传统语序,使人难以理解。往往要用排除法,甚至用否定之否定,才能理解保险责任。这是英国的语言习惯,但也是第三世界对修改保险条款的主要要求之一。我们对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采取了平安险和水渍险责任列明,再加一个外来原因的办法,在责任范围上比原来更加清楚。

3、在条款中清楚的列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。英国条款除条款外,还加贴“重要声明”条款提出对被保险人的要求。另外还有各种法律的约束。

英国1982年修订的条款,在责任范围上也加强了正面阐述,加上了地震责任。可以说,我国条款和英国现行条款相比,并不落后。不象有的文章所说,“我国还在坚定不移地沿用英国旧保险条款的框架”。

关于险别名称

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名称,多年来国际上习惯上用FPA,WPA和ALL RISKS。英语略语不易理解,就是全文(FREE FROM PARTICULAR AAVERAGE)不负责单独海损;WITH PARTICULAR AVERAGE负责单独海损)也难于使人一目了然,顾名不能思义,看不清责任范围。但是,要想取一个可以概括多种危险的名称,是很困难的。这是不是1982年英国修改条款时,将旧险别名称废除改为A、B、C、的原因?不得而知。

反过头来再看我们的险别名称。前人称为平安险、水渍险和一切险,同样有词不达意的问题。1981年修改条款时,曾征求过不少专家的意见,均未提出理想的名称。经反复研究,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,与其用一个大家都不熟悉,同样不能确切表达责任范围的新名,不如沿用大家(至少在使用汉语的范围内)已经习惯的旧名,故保留了原名。

中国要不要也依照英国,将一切险改为甲条款?那是修改条款时应该研究的问题。

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,一切险是“名称”,其含义在条款中有全面的解释,不能因为字面有“一切”,就曲解为保险公司要负责“一切责任”,否则就是有的文章所说“对被保险的不公”。

一切险的责任范围

关于责任范围的争论,可能来源于汉语“一切”两字的字面理解。从汉语的字面理解,一切就是所有,一切险就是所有风险,不准有除外责任。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,就是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缺乏了解。“一切险”是保险上的专用名词,不是一般汉语的词组。这需要做大量的宣传工作,保险知识普及了,这些问题自然就解决了。

关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,在条款里有明确的定义:“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”。条款共有三个要素,即:运输途中,外来原因,货物受损。只要符合这三个前提条件,又不属于责任内的损失,均属于责任范围。其责任范围宽到包括事先不能说明的任何外来原因,这在国内外保险界都是一样的。

有些专家认为外国的责任范围,不列有风险再加上有关法律好理解,中国是平安险、水渍险列明风险,一切险不列明风险不好理解。因此建议将中国条款的三个险别在一起的条款分割开来,并将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都明示出来,易于解释。问题是海运加上海运前后的辅助运输,情况非常复杂,不容易列明。只要能列明的责任,决不会是一切,一切原因应包括那些事先不能说出来的原因,只要任何人能在已经列明的原因之外再说出别的致损原因来,就不能说已经列明的是“一切”。

有关部门认定的责任范围缩小了条款责任

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,对责任范围有争议时,不再是只听保险公司意见,通过法律维护权利的日益增多。行政司法部门对责任范围的认定非常重要。近来得知,当前被行政和司法部门(以下简称有关部门)正式认定的一切险责任范围是:一切外来原因“仅指偷窃提货不着、淡水、雨淋、短量、混杂、沾污、渗漏、碰损、串味、破碎、钩损、生锈、受潮、包装破裂”。最近看到的一些文章也一再照此讲解一切险责任范围。

这种解释,责任范围明确了,12种之外概不负责,但却大大缩小了条款的责任。甚至此1976年的综合险责任还要小。

现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责任范围与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基本相同。两者比较,有关部门认定的更小。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中的12种附加险后有一个“等”字,根据我的理解,在等字之外还有应负的责任,即可以多于12种:而有关部门确认的一切险责任范围则是“仅指”12种险别,这样就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比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更小了。

如果这样确定责任,条款上的“一切外来原因”几个字就不好解释了。既然仅有12种,为什么要用“一切”字样?可见一切决不是12种。例如,在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,货物被楞木硌破、机器仪器被震歪曲变形、货物在船被鼠咬、虫

蚀等等外来原因,都应该属于一切险责任范围,说这些损失不算外来原因,在条款中找不到文字根据。

保险法第三十条“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,保险人与投保人、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”的精神,认定12种附加险就是一切似乎也欠妥当。

当然,我国有实行不同于国际习惯的保险责任,如果确实想独树一帜,应首先修改条款,将“一切外来原因”取消,象1976年条款那样,另起一个不同的名称并界定其责任范围。

特别值得注意的是,海运货物保险主要为国际贸易服务,我们条款负款“一切外来原因”英国1982年条款是负责“一切风险”,实际上是一样的。在中国境内解决争端,有关部门的认定可以发生效力,在国际争端上这种解释却很难得到认同。

在研究国际性保险条款时,应特别注意,单方面将中国的保险责任范围缩小,不易受到国际贸易、运输等行业和国际同业的承认。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保险条款,人家都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声明不要中国条款,将使我国保险自动退出世界市场,不利于中国保险走向世界,参与国际竞争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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