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(以下简称条款)自1981年月1月1日实施以来,已经19个年头。最近在海商法协会的第48期通讯和其他刊物以及许多专家的著作,包括发行量很大、被人们称为教科书的著作中,看到不少对该条款及其责任范围的论述,行政和司法部门对其责任范围也有了认定。在保险知识正在普及的时候,应该注意对条款的有关问题的提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。作为1981年条款修改小组的参加入,个人认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商榷,提出一些未必正确的看法就教于专家学者,欢迎指正。
条款是对1976年条款的修改,不是“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”
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以后,在国际海运货物运输保险方面,用过中国产物保险公司的条款,也用过英国保险学会条款。1963年1月1日制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,是在全面引用英国保险学会条款12条的基础上,另加了检验和注意事项两条,共14条。虽然实质与英国条款相同,但应该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此时起有了自己的条款。
1972年4月1日,修改了1963年条款,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新条款。在险
别设置上废除了平安险、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名称,改为全损险、基本险和综合险,将三个条款合并为一个,使用了中国语言习惯,和国外条款相比,内容和字数大大简化,共8条。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况下,又加上了一些政治口号,完全不同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条款。由于这个条款和国际普遍使用的条款差别很大,客户和国际同业经常有反映。
国外反映的主要问题,一是条款过于简化,有些问题不明确;二是使用了与责任范围无关的政治口号;三是责任范围比国外小。
该条款虽于1976年1月1日再次修订,但在主要内容上没有什么变化。
客户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关于综合险的责任范围比国外通用条款小。该条款对综合险的责任范围界定为“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,本公司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、短量、渗漏、碰损、破碎、钩损、雨淋、生锈、受潮、受热、发霉、串味、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”,与国际上通用的一切险的“一切外来原因”形成比较明显的差别。
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局面,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修改1976年条款。不象有的文章说的,条款是参照国外旧条款制定的。
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争取走在世界前面
1980年,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上海、广州、天津抽调人员成立修改小组。领导提出的指导思想是: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,要立足于走向世界,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,吸取外国的先进经验,特别要注意符合第三世界对海运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,要责任清楚、语言简练、尽量扩大责任,订出有中国特色的条款,争取走在世界的前面。
修改小组参考大量文件和资料,主要有:中国的1976年条款及各有关单位和分支公司反映的意见:联合国贸发会及77国集团关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建议;英国、德国、美国及其他能够搜集的条款、法规、公约、协定等。经过对参考资料的认真分析,取长补短,修改成了现行条款。
在上述指导思想下,经许多专家的共同努力,修订的条款比较成功。条款很快得到国际贸易、航运界和世界同行的赞许。从将近20年的实践上看,条款是比较成功的。
条款修改时,我国保险法、海商法尚未公布。因此,还要照顾到没有立法支持的实际情况。后来我国有关法律陆续公布,并未发现该条款与法律有相悖之外,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该条款的成功。 |